2023-10-06
适应法律的特征
不能将*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混淆,他们在法律规范上有本质的不同,因为*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采购是一项先进的制度,其特殊的操作规程和独立的运行体系,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替代和从属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什么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又要颁布实施《*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论及*采购问题,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而对其他采购方式,如直接采购或参与拍卖采购,则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采购法。作为不同法律规范范畴的*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采购是作为先进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内部的事务;而招投标是指业主率先提出建设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采购法》的规定,*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采购中心管理*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采购是由财政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采购中心作为*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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