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8
KIFA如何建立花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
我国目前围绕花卉产品已有国颁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甚至行业产品标准。但这些标准大都偏重于定性描述,比较难于操作,执行结果差异较大,同时,缺乏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和执行手段。而部分出口型花卉生产企业虽也有自定的企业执行标准,但都局限于针对一定的目标市场,大量供购双方都是依照各自不同市场的要求来明确产品的质量,各有各的标准。
针对以上情况,KIFA2001年7月成立后就根据云南花卉生产及各地市场状况,同时结合花卉拍卖市场的创建工作,借鉴各国花卉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了《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拍卖产品质量标准》。其中主要借鉴荷兰花卉产品标准体系,这是因为:荷兰虽不是花卉生产大国,但却是世界花卉最大的出口国,这都得益于花卉拍卖制度和一套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其二,云南花卉由广大农户组成的生产格局,使得质量分级在短期内不可能成为花卉生产企业和农户的自发行为,必须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标准推广实施,方能在较短时间内改变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打入国际市场的被动局面。
KIFA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原理是“挑错法”,即根据单枝花存在的缺陷和统计学抽样比例的组合,将花卉产品分为A、B、C、D、E级。级的确定随缺陷种类、每一缺陷在样本中的严重程度和抽样比例的大小决定,具有较强的可扩充性和操作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也较高。经过一年多的实际操作,标准完全能够符合云南省现阶段的产业水平及今后的发展需要。围绕“产品质量标准”,KIFA还相应地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质量检验控制体系,所有参与拍卖的产品首先由供货商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自行进行分级,并填写供货自检表,待产品送入拍卖中心后统一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凡达不到检验最低要求的产品退回或以级外品进行拍卖。进入拍市的产品均放在装有水的标准花桶中,以保持不脱水。与此同时,KIFA根据质检结果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与供货商沟通,保证了供货商能适时从质检结果中得到对生产十分有益的信息。
从2002年10月开始,KIFA就由会员部在呈贡、官渡、晋宁、玉溪、昆阳、通海以及江川等花卉产区,通过集中讲授、实地指导等形式,向5000多户生产企业和农户进行“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同时,KIFA还将质检人员直接派驻到企业和基地,对生产企业的质检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现场指导培训。至今为止,标准已向一万多家种植企业和农户进行了推广。标准的推广,使产品质量控制体系逐步过渡到了企业从生产环节加以控制的良好局面。
KIFA在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中,除了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供应商上,同时也对购买商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工作,以此来推动整个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能够通过购买商延伸到终端市场。
标准体系建立的作用
首先,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改变了花卉生产经营者传统的小生产意识,增强了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在倡导的“好花好价、好花好卖”的理念下,会员和花农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高。
其次,随着“标准”的执行,标准化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终端市场并被接受,云南花卉质量形象已不再是便宜到“称斤卖”。“现有越来越多的终端客户指定要求购买商必须购买经过KIFA严格质检过的产品。
再就是通过“标准”的建立和推广,云南花卉进入国际花卉市场有了统一的标准,方便了国际贸易。日本大田花卉拍卖市场、法国家乐福连锁店、荷兰ITS花卉贸易公司等均来KIFA进行交流,希望能加强合作。
建立、推广中的问题
第一,由于云南花卉整体水平尚低,尤其是在生产上形成的以成千上万农户为主的小生产格局,使得产品质量体系的建立、推广涉及面广,难度较大。这项工作仅依靠KIFA一个企业来完成是很困难的,需要花卉产区的各级*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二,从前期的推广工作来看,体系建立后,在具有一定条件的种植户和规模化的生产基地中较容易接受,但许多花农由于受诸如场地、资金、人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最基本的采后处理,这也是质量标准体系难于在占大多数的花农中实施的主要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KIFA正积极探索、推动“花卉生产联合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在一些产区建立相应的花卉采后处理中心,将分散花农的产品集中进行采后处理。而这些中心的建立也需要*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三,花卉产品质量标准中的内在质量标准(保鲜剂的应用,细菌指标等)关系到产品的瓶插寿命,是质量标准评判的一个重要指标。现阶段尚无法进行推广,即使有条件的企业做了严格的保鲜剂处理,但也缺乏相关的检测设备,随着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内在质量标准也将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对出口导向型企业更为迫切。
■链接:现行国际花卉质量标准体系
花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分为两大块,首先是花卉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立、推广和执行,其次是产品质量标准的检验及控制。
整个标准体系最基本的核心是产品分级标准。现行国际花卉质量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日本及我国*地区为代表的亚洲标准。该标准体系在市场准入上仅仅是一个指导性标准,界定范围较宽,拍卖市场不做最终的检验,以生产者自检为主,更多的是依赖生产者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自律和品牌创立后产生的影响力来实现产品的销售。因此,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生产者最终围绕着这一指导性标准各自又内定了一些更严格的标准。第二类是以荷兰为代表的欧洲标准,其特点是由拍卖市场统一制定一个严格的、详细的公共标准,作为市场的准入条件,并由拍卖市场按此标准统一进行检验并作为最终结果。以上两套标准的共同点就是注重定性、定量,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