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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证:收集保留证据

养殖方法2022-04-12 19:16:26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购种发票 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包装袋 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证人证言 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其他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5、维权: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五个途径进行维权:

(1)收集保全自己购买种子时的合同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交购种凭证(发票)和种子包装袋、标签,并保护好田间现场以便开展调查和鉴定;

(2)与种子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3)若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田间现场鉴定;

(4)请求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5)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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