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
陇南市苗木花卉协会章程
陇南市苗木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我市苗木花卉产业的综合效益,不断提高苗木花卉品质和质量,促进苗木花卉产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成立陇南市花木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名称:陇南市苗木花卉协会
英文名称:Longnan Seedling and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为LSF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苗木花卉同行业、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陇南市林业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陇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市行政中心
C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能: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三)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行业内产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协助*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七)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
(八)代表行业协会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申请;
(九) 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会员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苗木花卉生产、营销、加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或苗木花卉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绿化、园林及相关的企业;
(2)苗木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3) 县(区)、乡(镇)苗木花卉协会及相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苗木花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2) 在苗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3) 热爱并支持苗木花卉事业的有关领导;
(4)对苗木花卉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5)苗木花卉生产规模在30亩以上的育苗户,或者有一定影响和销售能力的苗木花卉市场经纪人,以及经营服务、科技推广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6)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可免会费注册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二)与会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35人(不含单位会员内的免会费个人会员);
(三)当协会会员总数(不含团体会员内的免会费个人会员)不足50名时,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其他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县区或行业、片区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及常务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需兼职的,只能兼职一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名誉会长由热爱苗木花卉事业及在苗木花卉界享有崇高威望的老领导、老专家出任。本协会顾问由行业相关*部门领导出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购买协会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10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600元/年;普通单位100—3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不包括自动成为免费个人会员的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财务帐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